姜黄素
姜黄根
姜黄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QB1415-91
食品添加剂
姜 黄 色 素
1991-12-31批准 1992-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食品添加剂
姜 黄 色 素 QB1415-9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姜黄色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姜科类植物姜黄(Curcumin Longo L)的根茎经物理方法以有机溶剂提取精制所得的姜黄色素,在食品工业中作为着色剂。
2 引用标准
GB 8449 食品添加剂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8450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方法
GB 8451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法
3 产品分类
本品主要由三个组分组成(Ⅰ,Ⅱ,Ⅲ)。
化学名称:
Ⅰ 1,7-双-(4-羟基-3-甲氧基苯基)-1,6-二烯-3,5-庚二酮
Ⅱ 1-(4-羟基苯基)7-(4-羟基-3-甲氧基苯基)-1,6-二烯-3,5-庚二酮
Ⅲ 1,7-双-(4-羟基苯基)-1,6-二烯-3,5-庚二酮
分子式:Ⅰ C21H20O6
Ⅱ C20H18 O5
Ⅲ C19H16O4
分子量:Ⅰ 368.39
Ⅱ 338.39
Ⅲ 308.39
(按期1987年国际原子量表)
4 技术要求
4.1 外观和感官要求
本品应为橙黄色粉末, 具有姜黄特有的香辛味.
4.2 本品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表 1
项 目 指 标
吸光度E1%1cm425nm ≥1450
灼烧残渣 % ≤ 4
砷(As) % ≤ 0.0003
铅(Pb计) % ≤ 0.0005
重金属(以Pb计) % ≤ 0.004
5 试验方法
试验中所用试剂和仪器设备除特别注明外, 均采用分析纯试剂、蒸馏水及实验室常用仪器设备。
5.1 鉴别
5.1.1颜色反应
称取0.1g试样, 溶于5ml 0.05mol氢氧化钠溶液中, 此时呈玫瑰红色, 滴加1mol盐酸到酸性后, 溶液即由玫瑰红变为亮黄色.
称取10mg试样, 溶于5ml 95%乙醇溶液中, 颜色为纯黄色微带绿色萤光, 再加少量浓硫酸就变为玫瑰红色.
5.1.2 最大吸收峰
称取0.1g试样, 溶于5ml 95%乙醇中, 并定容至100ml 稀释100倍后测其最大吸收峰, 此液在425nm 附近有最大吸收峰.
5.1.3 薄层层析
5.1.3.1 硅胶薄层板的制法称取E.M.K.硅胶10g加水20ml 置于研钵中研磨成稀稠适宜的桨状液,均匀涂布于玻璃板上, 涂层厚为0.5mm . 1000C 活化30min. .
5.1.3.2 展开剂 三氯甲烷: 甲醇 = 99 : 1.
5.1.3.3 试样溶液的制备 称取试样0.1g溶于10ml 95%乙醇溶液中. 使用时取上清液.
5.1.3.4 点样 在已活化的硅胶板上, 用微量注射器吸取2ul 试样溶液点样. 间距为1.5cm .
5.1.3.5 展开与观察 将点好样的薄板放入预先已用溶剂饱和的层析缸中上行法展开(展开时室温为17~200C), 待溶剂前沿达到15cm时,取出, 风干. 观察应有三个黄色斑点, RF 值分别为0.11~0.12, 0.23~0.25, 0.41~0.43.
5.2.1 试剂
95%乙醇 ( GB 679 ).
5.2.2 试验程序
称取0.1g试样, 精确至0.0002g , 溶于95%乙醇并定容至100ml , 然后将此液再稀释100倍, 用分光光度计, 1cm比色皿, 以95%乙醇作空白对照, 在425nm 处测定试样溶液的吸光度.
5.2.3 试验结果的计算
样品的吸光度按( 1 )式计算.
Ax100
E1%1cm425nm= ------- ……………………… ( 1 )
m
式中: A 实测试样吸光度
m 试样质量, g .
5.2.4 结果的允许差
同一样品两次测定值之差不得超过0.2%
5.3 灼烧残渣
5.3.1试验程序
称取试样1g , 精确至0.0002g , 置于已经恒重的坩埚中, 先用小火炭化, 然后升温至炭化完全, 再移至高温炉中在750~8000 C下灼烧至完全灰化并称至恒重.
5.3.2 试验结果的计算
样品的灼烧残渣按( 2 )式计算
. W
X= ----- ×100 ………………………………… ( 2 )
m
式中: X 试样中灼烧残渣含量, %
W 试样中灼烧残渣质量, g
m 试样质量, g.
5.3.3 结果的允许差
同一样品两次测定值之差不得超过0.02%
5.4 铅 ( Pb )
按GB 8449进行.
5.5 砷 ( As )
按GB 8450经湿法消化以砷斑法进行.
5.6 重金属 ( 以Pb 计 )
按GB 8451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本品应由生产厂的技术检验部门进行检验, 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的产品均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每批出厂的产品都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6.2 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 对本产品的质量规格进行检验.
6.3 取样方法 以每班产量为一批,从每批总包装数的5%中采样, 小批采样时不得少于3个包装,从每个包装中随机取样10g , 所取样品迅速混合均匀分装于两个清洁干燥、有磨口塞的玻璃广口瓶中,瓶上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及生产取样日期,一瓶送化验分析,一瓶避光保存6个月,以备仲裁分析用。
6.4 如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取样品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也判整批为不合格品。
6.5 如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仲裁时,可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单位,按本标准规定的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进行仲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本品用内衬聚乙烯塑料袋的铁筒或不透明的塑料筒包装,净重为100、250、500、1000g,外用瓦楞纸板包装。
7.2 小包装外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商标、批号、生产日期、净重、技术条件、贮存条件、贮存期及“食品添加剂 ” 字样.
7.3 外包装箱应标明: 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生产日期、毛重、净重、小包装数量、贮存条件、产品出厂合格证及本标准编号,并标有“食品添加剂 ” 字样.
7.4 本品应贮存于避光、干燥处,禁止与有毒物品混存。
7.5 装卸、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严禁与有毒物品或有污染的物品混合装运。
7.6 本品保质期为一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四川大学、天津师范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惠宜 吴玉宏 冉启良 阎炳宗
本标准参照采用1936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FAO/WH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发布的某些食品添加剂的鉴别和纯度的规格中有关姜黄色素的规定。